韓少女組合跳「劈腿舞」可能被禁止
| 劈腿舞 |
據修訂案顯示,經紀公司不能要求10多歲藝人進行煽情表演、過度裸露劈腿舞等,而且電視台等大衆媒體也不能製作、發行、報導過度曝光、強調未成年藝人特定身體部位的媒介。如果違反,將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罸款。
修訂案還規定,青少年保護委員會可利用職權,審議參加煽情演出等的青少年藝人“是否受到有違本人意願的要求”。如有此事,委員會可以要求相關媒體中斷製作、發行和報導。
崔敏姬等表示:“有報導稱,經紀公司利用不公平的權力關係,強行要求青少年藝人進行煽情表演。這是在侵害青少年藝人的人權。性商品化不僅對10多歲藝人,而且對普通青少年也會産生負面影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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